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森林防火,这些知识你需要了解!

来源:永州发布 编辑:邓钰凡 2019-04-08 10:02: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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春天来临,

天干物燥森林火险等级高

火灾隐患突出森林防火形势严峻

为此小编特意为大家

准备了一些森林防火小知识

快来一起学习吧~



01

“森林防火”的含意是什么?


是指森林、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。


02

森林火灾的危害


森林火灾是森林最危险的敌人,也是林业最可怕的灾害,它会给森林带来最有害、具有毁灭性的后果。森林火灾不只是烧毁成片的森林,伤害林内的动物,而且还降低森林的更新能力,引起土壤的贫瘠和破坏森林涵养水源的作用,甚而导致生态环境失去平衡。尽管当今世界的科学在日新月异地向前发展,但是,人类在制服森林火灾上,却依然尚未取得长足的进展。


03

发生森林火灾主要原因有哪些?


森林火灾的起因主要有两大类:人为火自然火

①人为火包括以下几种:

生产性火源:农、林、牧业生产用火,林副业生产用火,工矿运输生产用火等;

非生产性火源:如野外吸烟,做饭,烧纸,取暖等;

故意纵火:在人为火源引起的火灾中,以开垦烧荒、吸烟等引起的森林火灾最多。在我市的森林火灾中,由于吸烟、烧荒和上坟烧纸引起的火灾占了绝对数量。


②自然火:

包括雷电火、自燃等。由自然火引起的森林火灾约占我国森林火灾总数1%。


04

在重点防火期间,林区要做到“十不准”、“五不烧”


“十不准”是指:

1、严禁林区一切野外用火:

2、不准烧荒烧垦、烧荒积肥、烧田埂草;

3、不准上坟时烧纸、烧香、放鞭炮、放孔明灯;不准在林区吸烟;

4、不准在野外烧蜂、烧蚂蚁、烧火驱兽和使用火铳枪械狩猎;

5、不准夜间在林区点火把照明行路;

6、不准炼山造林或烧木炭;

7、不准痴、呆、精神病患者、小孩进入林区;

8、不准见火不报、不救;

9、不准在林区烤火取暖、生火野炊;

10、不准破坏森林防火宣传牌、了望台(哨)。

“五不烧”是:

1、未经批准不烧;

2、未开好防火线不烧;

3、未准备好打火工具不烧;

4、刮风、高温、干旱天气不烧;

5、无人看守不烧。


05

发现森林起火后怎样报警?



119



发现森林着火,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。报告的内容应包括:起火的时间、地点、林种、面积、火势以及报告人姓名和联系电话。



06

扑救森林火灾时应如何强化安全措施

强化扑火组织

一是派有扑火经验的同志担任前线指挥员。

二是临时组织的扑火人员,必须指定区段和小组负责人。

三是明确扑火纪律和安全事项。

四是检查扑火用品是否符合要求,扑火服十分宽松、阻燃。

五是加强火情侦察,组织好火场通信、救护和后勤保障。

六是从火尾入场扑火,沿着火的俩翼火线扑打。

七是不要直接迎风打火头,不要打上山火头,不要在悬崖、陡坡和破碎地形处打火,不要在大风天气下、烈火条件下直接扑火,不要在可燃物稠密处扑火。

八是正确使用扑火机具。


07

扑救森林火灾时火场自救的方法有哪些

点火解围。在无河流、小溪、道路为依托时,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,使用点火器点顺风火,扑火队员跟火进入火烧地避火,并用手扒出地下湿土,紧贴湿土呼吸或用湿毛巾捂住口鼻防止一氧化碳中毒。

强行顶风冲越火线。当点火或其他条件不具备时,切忌顺风跑,要选择已经过火或杂草稀疏,地垫平坦的地段,用衣服蒙住头部,快速逆风冲越火线,进入火烧迹地即可安全脱险。

卧倒避烟。在点火解围来不及,就近有河流(河沟)、无植物或植被稀少的迎风平坦地段时,用水浸湿衣服蒙住头部,两手放在胸部,卧倒避烟(火)。卧倒避烟(火)时,为防止烟雾呛昏窒息,要用湿毛巾捂住口鼻,并扒个土坑,紧贴湿土呼吸,可避免烟害。

快速转移。发现大火袭来,人力无法控制时,只要时间允许,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,避免发生伤亡。


08

扑救森林火灾的基本原则和方法


扑救森林火灾的基本原则:“打早、打小、打了”。打早是指及时扑火;打小是指扑打刚刚发生的火;打了是指扑火的彻底性。既要扑打明火,又要清理暗火,消灭一切余火。


扑救森林火灾的基本方法:我们平时最常采用的主要是人工扑打法、阻隔灭火法、以火灭火法。

09

引发森林火灾要承担法律责任


主观存在过失,属失火罪,如果是故意,则是放火罪。失火造成森林火灾,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即30亩以上的,应予以立案追诉。

处罚: 犯失火罪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司法实践中,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,构成失火犯罪的情况下,一般在法定的基本量刑档次内给行为人裁量刑罚。也就是说,失火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、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,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。“情节较轻”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根据刑法114条、115条第一款的规定,故意放火,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,应当立案追究。国家林业局、公安部2001年5月9日发布实施的《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》规定,凡是故意放火,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。

1、造成死亡一人以上,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;

2、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;

3、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;

4、造成森林火灾,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,或者过火疏林地、灌木林地、未成林地、苗圃地面积十公顷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;

5、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。


来源:中国森林防火

编辑:朱文秀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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